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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譯自Francesco Berlingieri 之 “A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the Hague-visby Rules,
the Hamburg Rules and the Rotterdam Rules”)
王肖卿譯
前言
本次國際貨物運輸公約自 1996 年開始研究,歷經大小數十次會議,迄
2008.12.11 定稿,2009.9.23 於鹿特丹開放簽字,雖有若干歐盟國家及加拿大之公
開杯葛,簽字儀式上已有剛果、丹麥、法國、加彭(Gabon, 位於非洲西南)、迦納
(Ghana, 位於西非)、希臘、幾內亞(非洲)、荷蘭、奈及利亞、挪威、波蘭、,塞內
加爾、西班牙、瑞士、多哥(西非)及美國等16 國簽字,此後於紐約聯合國總部
簽字的又有亞美尼亞(位於歐亞,原蘇聯邦之一)、喀麥隆(西非)、馬達加西加及
尼日共和國等4 個國家,已滿足公約要求之簽滿20 個國家數,以上20 國含發
展中國家、已開發國家,包括國際主要貿易國及海運大國,代表著百分之 25 以
上之國際貿易量1,公約須待簽字國經立法機關批准後之批准文件送達,始於次
年之第一個月宣佈生效2。
公約公佈後,各方議論甚多,批判贊成聲音亦不斷,惟許多說法或因對國際
私法之了解不足、或因對海運實務之了解不夠,致多隔靴搔癢之論。本文原作者
Francesco Berlingieri 為義大利律師,亦為著名海法學者,曾於無數大學(Genoa
University, Italy; Tulane University, New Orleans, U.S.A.; IMO International
Maritime Law Institute, Malta)教授海運國際法,更曾擔任國際海事委員會主席,
現仍任榮譽主席一職。
國際海事委員會(Comite Maritime International, CMI)係於聯合國成立前主動制
定海牙規則、海牙威士比規則之國際非政府組織,並受聯合國委託,參與漢堡規
則、鹿特丹規則之研究修正,尤其漢堡規則、鹿特丹規則係由聯合國貿易法委員
會3(United Nations Commiss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Law, UNCITRAL)授權共同
主導訂定,負責訂定前之資料蒐集、問卷與事後之會議召集,不但可謂早期國際
貨物運送公約之催生者,亦為目前所有已生效海運貨物運送公約之實際主筆,對
公約之了解可謂最為深入。
個人發表之多篇探討鹿特丹規則之論文,主要係針對不同主題之探討,不若本
文之全面,故特意譯本文(非逐字翻譯),提供航運、銀行、外貿與立法界分享,
增進了解。
國際公約雖無強制性,惟新公約通過後,迫於國際趨勢,亦為免與國際脫軌,
國內海商法運送章(第三章)貨物運送節(第一節)之修正是必然的,以現在的速度
1 依據 the United Nations 2008 International Merchandise Trade Statistics Yearbook.
2 參看鹿特丹規則第8 章(Final Clause)94 條(entry into force)之1。
3 成立於1966 年,為聯合國下屬之貿易與運輸法規之主管委員會。
來看,應非常快,不早做因應將措手不及。
本文分三大單元,分別就海牙威士比、漢堡及鹿特丹規則所規範之事、物、
漢堡及鹿特丹規則所規範之事、物及鹿特丹規則所規範之事、物。海牙威士比規
則係包含海牙規則、就海牙規則若干部分作修正之威士比修正案及布魯塞爾議定
書等三部份,由於已含原始海牙規則之內容,且海牙威士比規則目前仍為各國海
上貨物運送法或海商法貨物運送章節之主要參照公約,故譯文中之探討不含海牙
規則,特此說明。
文中三個公約比較表之漢堡規則與鹿特丹規則雖有聯合國公布之中文簡體翻
譯,惟一者兩岸專有名詞不同,二則若干翻譯意有未達,故此筆者已另行翻譯,
特此說明。
I. 海牙威士比規則、漢堡規則及鹿特丹規則所規範之事、物
1. 運送契約之定義
2. 適用之地理範圍
3. 排除適用之範圍
4. 適用期間及運送人責任期間
5. 運送人之義務
6. 運送人責任及舉證責任之分配
7. 運送人為他人承擔之責任
8. 受僱人、代理人及獨立訂約人之責任
9. 滅失、毀損及遲延之通知
10. 託運人之義務與責任
11. 訂約單證
12. 責任限制
13. 訴訟期限
14. 契約自由
II. 漢堡規則及鹿特丹規則所規範之事、物
1. 甲板貨
2. 活動物
3. 實際運送人及海運履行方之義務及責任
4. 司法管轄
5. 仲裁
III. 鹿特丹規則所規範之事、物
1. 海運以外之運送
2. 電子紀錄
3. 海運履行方之義務與責任
4. 交貨
5. 控制權人之權利
6. 權利之轉讓

 

 

 

 

 

 

鹿特丹規則海牙威士漢堡規則比較分析

http://www.cdnsp.com.tw/article/art99/art99032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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