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65 條   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
第 773 條   土地所有權,除法令有限制外,於其行使有利益之範圍內,及於土地之上下。如他人之干涉,無礙其所有權之行使者,不得排除之。
第 832 條   稱普通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
第 841-1 條   稱區分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上下之一定空間範圍內設定之地上權。
第 841-2 條   區分地上權人得與其設定之土地上下有使用、收益權利之人,約定相互間使用收益之限制。其約定未經土地所有人同意者,於使用收益權消滅時,土地所有人不受該約定之拘束。
前項約定,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這要從使用方便性、符合促進經濟發展所帶來的物體建築與使用目地複雜化的觀點來看。
以前農業時代沒有高樓建築,一般所有權的規定已經足夠規範大眾日常生活,但是隨著演進,建築物立體化的發展已融進日常生活模式的一部分,而需要了建物區分所有權的概念。譬如一棟公寓,裡面空間大到足夠獨立地居住許多戶家庭,因而建物所有權需要以立體空間概念來區分,而發展出區分建物所有權的立法,甚至,有規範更周全、更特化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出現。(因空間足夠及個別使用目地兩者所構成之獨立性)
那地上權呢?地上權最初一樣在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使用目的所立法,但是同樣隨著現代建築物之立體化、經濟目的復雜化等,許多建築空間已大到足夠同時提供不同使用目的之用,單純的普通地上權之規範已經不夠細緻,所以有了區分地上權的出現,可以在上下立體空間的特定空間設定不同地上權使用。(例如捷運及高鐵等公共建設上方,能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供民間開發)
上面兩者,需要注意的是,雖然可以區分出來,但彼此權利還是有交集或衝突的可能,所以在獨立的所有權所包含空間外,其他不能確定屬於誰的所有範圍,原則準用民法共有章節的規定,以確保彼此之權利與義務。至於在區分地上權的部分,除了獨立使用存在的個別獨立地上權空間外,雖沒有實物化的共有規章之準用,但至少也賦予了相鄰區分地上權人之間,有相互約定如何使用收益之限制,以避免衝突產生,其相互之約定並經登記後依法生效,對第三人有實質約束力(第 84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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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總則概念考題
 大家來試做由小弟出的考題,讚優。先試試看不查答案來回答,看得到幾分,由小弟幫你改分數。
刑法總則概念考題
一、競合理論中有所謂的雙重評價禁止原則,請簡述何謂雙重評價禁止原則?(3分)陰謀犯之處斷是否為其例外情形?(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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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譯自Francesco Berlingieri 之 “A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the Hague-visby Rules,
the Hamburg Rules and the Rotterdam Rules”)
王肖卿譯
前言
本次國際貨物運輸公約自 1996 年開始研究,歷經大小數十次會議,迄
2008.12.11 定稿,2009.9.23 於鹿特丹開放簽字,雖有若干歐盟國家及加拿大之公
開杯葛,簽字儀式上已有剛果、丹麥、法國、加彭(Gabon, 位於非洲西南)、迦納
(Ghana, 位於西非)、希臘、幾內亞(非洲)、荷蘭、奈及利亞、挪威、波蘭、,塞內
加爾、西班牙、瑞士、多哥(西非)及美國等16 國簽字,此後於紐約聯合國總部
簽字的又有亞美尼亞(位於歐亞,原蘇聯邦之一)、喀麥隆(西非)、馬達加西加及
尼日共和國等4 個國家,已滿足公約要求之簽滿20 個國家數,以上20 國含發
展中國家、已開發國家,包括國際主要貿易國及海運大國,代表著百分之 25 以
上之國際貿易量1,公約須待簽字國經立法機關批准後之批准文件送達,始於次
年之第一個月宣佈生效2。
公約公佈後,各方議論甚多,批判贊成聲音亦不斷,惟許多說法或因對國際
私法之了解不足、或因對海運實務之了解不夠,致多隔靴搔癢之論。本文原作者
Francesco Berlingieri 為義大利律師,亦為著名海法學者,曾於無數大學(Genoa
University, Italy; Tulane University, New Orleans, U.S.A.; IMO International
Maritime Law Institute, Malta)教授海運國際法,更曾擔任國際海事委員會主席,
現仍任榮譽主席一職。
國際海事委員會(Comite Maritime International, CMI)係於聯合國成立前主動制
定海牙規則、海牙威士比規則之國際非政府組織,並受聯合國委託,參與漢堡規
則、鹿特丹規則之研究修正,尤其漢堡規則、鹿特丹規則係由聯合國貿易法委員
會3(United Nations Commiss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Law, UNCITRAL)授權共同
主導訂定,負責訂定前之資料蒐集、問卷與事後之會議召集,不但可謂早期國際
貨物運送公約之催生者,亦為目前所有已生效海運貨物運送公約之實際主筆,對
公約之了解可謂最為深入。
個人發表之多篇探討鹿特丹規則之論文,主要係針對不同主題之探討,不若本
文之全面,故特意譯本文(非逐字翻譯),提供航運、銀行、外貿與立法界分享,
增進了解。
國際公約雖無強制性,惟新公約通過後,迫於國際趨勢,亦為免與國際脫軌,
國內海商法運送章(第三章)貨物運送節(第一節)之修正是必然的,以現在的速度
1 依據 the United Nations 2008 International Merchandise Trade Statistics Yearbook.
2 參看鹿特丹規則第8 章(Final Clause)94 條(entry into force)之1。
3 成立於1966 年,為聯合國下屬之貿易與運輸法規之主管委員會。
來看,應非常快,不早做因應將措手不及。
本文分三大單元,分別就海牙威士比、漢堡及鹿特丹規則所規範之事、物、
漢堡及鹿特丹規則所規範之事、物及鹿特丹規則所規範之事、物。海牙威士比規
則係包含海牙規則、就海牙規則若干部分作修正之威士比修正案及布魯塞爾議定
書等三部份,由於已含原始海牙規則之內容,且海牙威士比規則目前仍為各國海
上貨物運送法或海商法貨物運送章節之主要參照公約,故譯文中之探討不含海牙
規則,特此說明。
文中三個公約比較表之漢堡規則與鹿特丹規則雖有聯合國公布之中文簡體翻
譯,惟一者兩岸專有名詞不同,二則若干翻譯意有未達,故此筆者已另行翻譯,
特此說明。
I. 海牙威士比規則、漢堡規則及鹿特丹規則所規範之事、物
1. 運送契約之定義
2. 適用之地理範圍
3. 排除適用之範圍
4. 適用期間及運送人責任期間
5. 運送人之義務
6. 運送人責任及舉證責任之分配
7. 運送人為他人承擔之責任
8. 受僱人、代理人及獨立訂約人之責任
9. 滅失、毀損及遲延之通知
10. 託運人之義務與責任
11. 訂約單證
12. 責任限制
13. 訴訟期限
14. 契約自由
II. 漢堡規則及鹿特丹規則所規範之事、物
1. 甲板貨
2. 活動物
3. 實際運送人及海運履行方之義務及責任
4. 司法管轄
5. 仲裁
III. 鹿特丹規則所規範之事、物
1. 海運以外之運送
2. 電子紀錄
3. 海運履行方之義務與責任
4. 交貨
5. 控制權人之權利
6. 權利之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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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情
我找了一下資料簡單統整「公司法」的內容,誠徵各位一起來討論(不論發問、解答、分享、質疑都好),特別是有要考到公司法的隊友們。
就像維基百科一樣,大家一起來針對各個爭點或論點發表,互相吸收知識功力進步神速,這個時代的學習方式是大家互動學習的時代(簡稱互吸...的時代),甘八爹各位! (自己一個唱獨腳戲久了會累且無聊)@@"     會常時間或長期在論壇上逛的各位戰友們可以留個msn。
以下我開的大綱菜單:歡迎各位對各主題發表高見!
公司治理之理念與基本原則:
重要觀念:
追求股東的最大利益及企業永續發展。
講求企業民主,並保障少數股東的權益。
重視利害關係人包括股東、員工、客戶、上下游廠商、銀行、債權人等彼此間權利及義務關係的平衡。
誠信管理及有效監督。
強化市場機制,加強資訊透明度。
公司治理之範疇:
市場機制
企業併購
管制機關治理
金融保險業治理
公營事業治理
健全機構投資人機能
資本市場專業機構的建立
破產與重整機制
財經法執行與改革
我國公司治理問題:
決策機制閉鎖、
財務不透明、
財務槓桿過高、
內部控制不健全、
國營事業及金融服務業管理問題等
強化公司治理政策:
(一) 健全公司內部控制制度
1.改進公司內部稽核單位之位階,增加其獨立性
2.強化董事、監察人選任方式
3.法人及政府股東不得同時指派董事及監察人
4.研訂董、監事提名方式
(二) 循序建立獨立董監事制度
1.開放實施董事會單軌制
2.公開發行公司得設置各專業常設委員會以取代常務董事會
3.擴大獨立董監事人才引進(檢討修正公立大專院校教員不得兼任獨立董監事之規範)
4.推行董監事責任保險
(三) 強化資訊公開制度
1.加強業務資訊(轉投資、海外投資)揭露
2.檢討合併財務報表之範圍規定
3.持續檢討年報及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四) 推動特定組織之治理
1.研訂金融服務業公司治理準則(涵蓋金控公司、銀行、保險業)
2.加強公營企業、管制機關之治理(中期目標)
3.加強財團法人、行政公法人及其他型態法人組織之治理(長期目標)
(五) 健全企業會計制度
1.推動會計師輪簽制度
2.加強影響會計師獨立性資訊之揭露
3.修正會計師法(明確事務所法律責任、增訂法人組織型態、強化公會職能、增進懲戒效能)
(六) 保障投資人權益
1.促使股東會表決權行使符合立場中立之原則
2.增列股東股東會提案權
3.研擬遠距股東會、電子投票等措施之可行性
4.促進法院審理投資人訴訟 (專庭、專股審理機制、司法人員金融相關專業知識研訓、研究專屬管轄權之可行性)
國外投資人(特別是機構法人)就積極採行「股東行動主義(Shareholder Activism)」,以推動公司治理,並進而達成保護與落實股東權的目標。
(七) 其他配套措施
1.改革重整與破產機制
2.健全企業併購機制
3.加強公司治理之宣導及倡議
公司實際治理運作情形:
一、
項目:
公司股權結構及股東權益項目:
(1) 公司處理股東建議或糾紛等問題之方式。
(2) 公司掌握實際控制公司之主要股東及主要股東之最終控制者名單之情形。
(3) 公司建立與關係企業風險控管機制及防火牆之方式。
運作:
本公司責成包括公共關係部、投資關係部、法務部等相關部門處理股東建議或糾紛等事宜。
本公司隨時掌握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股百分之十以上之大股東之持股情形。
本公司對子公司已建立適當的風險控管機制,並遵循內部控制制度定期查核子公司相關業務。
二、
項目:
董事會之組成及職責
(1) 公司設置獨立董事之情形
(2) 定期評估簽證會計師獨立性之情形
運作:
本公司已設置一席獨立董事,由許祿寶先生擔任。
本公司由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定期評估簽證會計師之獨立性。
三、
項目:
監察人之組成及職責
(1) 公司設置獨立監察人之情形
(2) 監察人與公司之員工及股東溝通之情形
運作:
本公司已設置一席獨立董事,將視需要增設獨立監察人。
除本公司相關業務同仁定期向監察人報告外,監察人如有任何問題皆可直接與相關業務同仁溝通。
四、
項目:
建立與利害關係人溝通管道之情形本公司針對各類利害關係人,皆依情況設有不同溝通管道,由對應單位負責意見溝通並回報處理情形。
運作:
五、
項目:
資訊公開
(1) 公司架設網站,揭露財務、業務及公司治理資訊之情形
(2) 公司採行其他資訊揭露之方式(如架設英文網站、指定專人負責公司資訊之蒐集及揭露、落實發言人制度、法人說明會過程放置公司網站等)
運作:
本公司透過公司網站隨時揭露相關資訊。
本公司已架設中、英文網站,並責成相關部門負責依規定蒐集及揭露公司相關資訊。
本公司依規定設有發言人與代理發言人制度。
本公司法人說明會揭露資訊已公告於公司網站。
六、
項目:
公司設置稽核委員會等功能委員會之運作情形
運作:
本公司設有審計委員會、公司治理暨提名委員會及薪酬委員會,負責協助董事會督導公司之經營管理與組織運作。
七、
項目:
公司如依據「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訂有公司治理實務守則者,請敘明其運作與所訂公司治理實務守則之差異情形
運作:
對於保障股東權益、強化董事會職能、發揮監察人功能、尊重利害關係人權益、提昇資訊透明度等公司治理重要原則,均訂      定相關規章落實執行,以健全公司治理之運作。
八、
項目:
請敘明公司對社會責任(如人權、員工權益、環保、社區參與、供應商關係及利害關係人之權利等)所採行之制度與措施及屐行社會責任情形
運作:
為促進企業永續經營,本公司以風險管理及考量環境衝擊為基礎,全體同仁皆參與安全、衛生及環境管理系統運作,因此榮獲九十四年中華民國第十四屆企業環保獎。
為善盡企業公民責任,世界先進以具體行動回饋社會,邀請八十餘位新竹地區特殊教育班學童、家長、老師及義工,免費觀摩柏林愛樂首次訪台音樂會的彩排過程。
九、
項目:
(一)其他有助於瞭解公司治理運作情形之重要資訊(如董事及監察人進修之情形、董事出席及監察人列席董事會狀況、風險管理政策及風險衡量標準之執行情形、保護消費者或客戶政策之執行情形、董事對利害關係議案迴避之執行情形、公司為董事及監察人購買責任公司掌握實際控制公司之主要股東及主要股東之最終控制者名單
運作:
(1) 本公司隨時提供董事及監察人需注意之相關法規資訊,本公司
經營團隊亦定期為董事及監察人做業務及其他相關簡報。
(2) 本公司業依法訂定各種內部規章,進行風險管理及評估。
(3) 本公司董事對有利害關係之議案均有迴避。
(4) 本公司已為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購買責任保險。
(二)
項目:
其他有助於瞭解本行公司治理運作情形之重要資訊(如董事及監察人進修之情形、董事出席及監察人列席董事會狀況、風險管理政策及風險衡量標準之執行情形、保護消費者或客戶政策之執行情形、董事對利害關係議案迴避之執行情形、銀行為董事及監察人購買責任保險之情形等)
運作:
1.本行提供董事及監察人相關課程資訊,並依規定於證券交易所網站公告其進修情形。
2.本行定期於證券交易所網站公告董事出席及監察人列席董事會情形。
3.本行已設獨立之風險管理單位,並投入可觀之資源建置風險管理機制,
以落實風險管理政策,確實以定性與定量來控管全行整體信用、市場、與作業風險。
4.本行妥善處理客戶問題,保護消費者權益。
5.本行董事對利害關係議案皆有依規定迴避。
6.本行已為董事及監察人購買責任保險。
十、
項目:
如有公司治理自評報告或委託其他專業機構之公司治理評鑑報告者,應敍明其自評(或委外評鑑)結果、主要缺失(或建議)事項及改善情形:
本行依據法令規定辦理公司治理相關作業,未參加專業機構之公司治理評鑑。
註一:董事及監察人進修之情形,參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董事、監察人進修推行要點參考範例」之規定。
註二:應敘明風險管理政策、風險衡量標準及保護消費者或客戶政策之公司治理執行情形。
註三:所稱公司治理自評報告,係指依據公司治理自評項目,由公司自行評估並說明,各自評項目中目前公司運作及執行情形之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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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2 




.第二章、保險對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之影響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3 




.第六篇、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與保險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4 




.第四章、過失相抵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5 




.第三章、損益相抵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6 




.第二章、損害賠償之方法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7 




.第一章、損害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8 




.第五章、衡平責任與保險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9 




.第四章、民法第一八七條第三項類推適用於無責任能力被害人「與有過失」之情形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10 




.第三章、成立要件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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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民法作一通盤概觀,了解各法理脈絡,並釐清觀念。
一、債之觀點
二、物權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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